
举报指南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举报网上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积极性,打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定期对通过亳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等进行举报的有功人员,根据本细则,发放信息费。
第三条 公众举报以下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可以获得信息费。
(一)违法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不良信息
1.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2.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3.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6.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9.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四条 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可以来自网上各类平台和渠道,包括网站、微博、博客、论坛、社区等互动平台,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云盘、网盘等存储工具,迅雷、快车等下载工具,应用分发平台、新闻客户端等移动应用软件,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以及其他互联网平台及渠道。
第五条 依据违法和不良信息对国家、社会、人民的危害程度,对举报有功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发放一百元至一千元人民币信息费。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不同情况发放一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信息费。
第六条 接受信息费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向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卡账号、联系方式等个人真实资料,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取消拟发放的信息费。
第七条 发放流程。由亳州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梳理并提出建议名单及金额,报室务会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亳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实施。